陳建新訴中國建設銀行遂昌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來源:110法律咨詢網(wǎng) 閱讀:2762 次 日期:2012-01-28 22: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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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新訴中國建設銀行遂昌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銀行未盡到安全維護義務,應當對儲戶存款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貨幣是一種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種類物,一般情況下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但對于儲蓄存款合同中儲戶存入銀行的資金,不應適用此原則,資金所有權(quán)仍屬于儲戶,銀行因未盡到對自助銀行的安全維護義務而造成儲戶存款損失,銀行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因不法分子在自助銀行安裝了讀卡器和微型攝像頭致使儲戶的銀行卡被盜刷,儲戶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法院不應以刑事案件尚未偵破為由,中止對該民事案件的審理。

【案例索引】

一審:遂昌縣人民法院(2008)遂商初字第151號(2008年8月20日)

二審: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麗中商終字第109號(2008年10月29日)

【案情】

原告:陳建新

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簡稱建行遂昌支行)

遂昌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陳建新在被告建行遂昌支行處辦理了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儲蓄卡),卡號為43674214950

17019003。2008年1月11日至13日,被告所屬的自助銀行的刷卡門和自助取款機(ATM機)上被他人安裝了讀卡器和微型攝像頭。在此期間,原告在上述自助銀行用龍卡取款查詢時,卡號和密碼被盜取。2008年1月14日,原告卡里的錢在江西余干越陽分理處的自助銀行被他人用復制的卡分4次取走現(xiàn)金共計9393元。2008年1月24日,原告發(fā)現(xiàn)卡上的存款被盜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案尚在偵查中。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未果。

陳建新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被盜款項9393元及利息(從2008年1月14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款付清日止)。在庭審中,原告放棄了要求被告承擔利息的訴訟請求。

建行遂昌支行辯稱,其愿就原告被盜的款項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審判】

遂昌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陳建新到被告建行遂昌支行處辦理銀行卡后,原、被告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即己成立,保證原告陳建新存款安全是被告的基本義務。原告陳建新在被告設立的自助銀行取款查詢時,正處于他人將異常設備安裝在自助銀行上的時間段內(nèi),而被告建行遂昌支行沒有針對自助銀行的特點,盡到審慎核查義務,確保到自助銀行辦理業(yè)務的儲戶銀行卡信息的保密和資金的安全,以致原告陳建新銀行卡磁條信息和密碼被盜、存款損失,對此被告建行遂昌支行應負主要責任。但銀行卡密碼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均由儲戶自行設定,原告陳建新在輸密碼時因疏忽大意未盡到防止密碼泄密的安全防范義務,也有一定的過錯,應負次要責任。原告陳建新自愿放棄利息的訴訟請求,是其對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且不損害他人利益,予以準許。據(jù)此判決:

一、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遂昌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陳建新龍卡存款損失8453.70元;

二、駁回原告陳建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建新與建行遂昌支行均不服提起上訴。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本案;二、對于陳建新的存款被盜,建行遂昌支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雙方當事人如何承擔責任?三、一審認定陳建新在庭審中放棄要求建行遂昌支行賠償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是對其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該認定是否正確?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與同一法律事實有相互牽連關系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時存在的時候,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前提是該刑事案件的審判是民事案件審判的依據(jù)。本案系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第三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第三人責任的問題與本案的民事實體處理無關,本案民事部分的審理并不涉及刑事處理,建行遂昌支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來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故本案無須等到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再進行審理,對建行遂昌支行主張本案應“刑事優(yōu)先”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首先,關于原審法院對建行遂昌支行的自助銀行被他人安裝了異常設備與陳建新銀行卡信息被盜、存款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從陳建新提供的2008年6月10日遂昌縣公安局妙高鎮(zhèn)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可以確定是犯罪嫌疑人在自助銀行的刷卡門和取款機上安裝了讀卡器和攝像頭才造成陳建新銀行卡信息被盜、存款損失的。第二、從建行遂昌支行在一審答辯狀中所述“答辯人認為陳建新的存款被盜,一是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答辯人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異常設備,三是陳建新安全防護意識不強三方面的原因所致”,也可以看出建行遂昌支行對陳建新的存款損失是由他人在自助銀行上安裝了異常設備所致這一事實是認可的。綜上,可以認定建行遂昌支行的自助銀行被他人安裝了異常設備與陳建新銀行卡信息被盜、存款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建行遂昌支行在一審中對此也無異議,一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建行遂昌支行在上訴中稱兩者并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次,關于雙方對存款損失的責任分擔問題,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建行遂昌支行作為金融業(yè)務的經(jīng)營者,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該針對自助銀行的特點,盡到安全維護義務,以確保到自助銀行辦理業(yè)務的儲戶銀行卡信息的保密和資金的安全。在本案中,陳建新在建行遂昌支行辦理銀行卡后,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即已成立,保證陳建新存款安全是建行遂昌支行的基本義務。因此,對于建行遂昌支行自助銀行的刷卡門和ATM機上被他人安裝了讀卡器和微型攝像頭而造成的陳建新銀行卡被盜刷,建行遂昌支行因沒有盡到安全維護的義務,應負全部責任;而陳建新本人在自助銀行辦理業(yè)務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故建行遂昌支行的不應承擔存款損失主要責任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陳建新要求建行遂昌支行承擔全部責任的上訴請求有理,予以支持。

對于第三個爭議焦點,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陳建新是在一審庭審的最后陳述中自愿放棄要求賠償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的,而不是在調(diào)解過程中為了達成調(diào)解而放棄的,這是訴訟當事人對其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因此,對于陳建新上訴稱系調(diào)解過程中為調(diào)解而放棄要求賠償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之說,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對雙方當事人責任分擔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建行遂昌支行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建新在自助銀行辦理業(yè)務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據(jù)此判決:

一、維持遂昌縣人民法院(2008)遂商初字第15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即駁回陳建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遂昌縣人民法院(2008)遂商初字第15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決;

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陳建新龍卡存款損失9393元。

【評析】

一、銀行是否應對儲戶的存款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審判實踐中對于此類問題的處理爭議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銀行沒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應負主要責任,而儲戶沒有保護好賬號和密碼,也有一定過錯,應負次要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貨幣是種類物,當儲戶把資金存入銀行,資金的所有權(quán)就發(fā)生了轉(zhuǎn)移,故不法分子侵害的是銀行的經(jīng)營資金,而不是儲戶的個人財產(chǎn),儲戶有權(quán)要求銀行返還本金和利息。

第三種觀點認為,儲戶將資金存入銀行后,銀行對資金即產(chǎn)生了保管義務,但資金的所有權(quán)仍然屬于儲戶。銀行未針對自助銀行的特點,盡到安全維護的義務,應負全部責任,儲戶在自助銀行按照正常程序辦理業(yè)務的過程中,其本人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于對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認定不當。筆者認為,儲戶一旦在銀行申請領取了銀行卡,雙方之間即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作為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的專業(yè)金融機構(gòu),應保障儲戶在其營業(yè)場所存、取款安全,銀行為方便儲戶和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而設置的自助銀行,應視為銀行的營業(yè)場所,因此,銀行應針對自助銀行的特點,盡到安全維護的義務。儲戶作為持卡人到自助銀行存、取款,只要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即可,如果讓儲戶在辦理業(yè)務時承擔防范他人利用在銀行營業(yè)場所安裝讀卡器和攝像頭盜取其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義務,未免強人所難,有失公正。故此,對于儲戶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盜而造成的存款損失,應由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儲戶的資金存入銀行后,是否發(fā)生所有權(quán)的轉(zhuǎn)移?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有重大分歧,資金所有權(quán)的確定,直接影響到對不法分子侵害主體的認定,如果發(fā)生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受害人是銀行,侵害的是銀行對其資金的所有權(quán),銀行不能以自己被侵害的事實對抗儲戶的債權(quán)。因此,明確儲戶銀行卡帳戶內(nèi)的資金所有權(quán)是否發(fā)生轉(zhuǎn)移對認清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筆者認為,由于貨幣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種類物,一旦發(fā)生轉(zhuǎn)移占有就難以再進行特定化,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貨幣的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但是在儲蓄存款合同中,儲戶把自己的資金存入銀行時,銀行為儲戶提供特定賬號的行為,可使存入的資金特定化。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儲戶不再對資金實際占有,但儲戶持有該資金的所有權(quán)憑證——銀行卡,通過銀行卡,儲戶不僅可以清晰界定其資金所有權(quán)的邊界,而且更有利于其對該資金的支配,儲戶可以通過銀行卡對資金行使存取、支付和轉(zhuǎn)賬等所有權(quán)行為,這說明儲戶銀行卡帳戶內(nèi)資金的所有權(quán)并沒有發(fā)生轉(zhuǎn)移,仍然屬于儲戶。因此,第二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于對不法分子侵害的客體認定錯誤。

二、本案是否應中止審理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二者并不存在誰優(yōu)先的問題。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順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多種處理方式。作為上述處理方式的一種,“先刑后民”是有其適用條件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的時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審結(jié),法院才應裁定該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結(jié)案,再繼續(xù)進行審理。

本案系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第三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第三人責任的問題與本案的民事實體處理無關。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建行遂昌支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來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建行遂昌支行應先向陳建新承擔賠償責任,待刑事案件偵破后,再向犯罪分子追償。若待刑事案件偵破審結(jié)后再審理民事案件,由于此類案件的犯罪分子往往是流竄作案,案件偵破難度大,耗時可能會很長,陳建新的民事權(quán)益就有可能得不到及時保護,這有悖司法為民之宗旨。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jīng)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jīng)濟糾紛案件繼續(xù)審理?!敝?guī)定,本案應繼續(xù)審理,不適用有關中止審理的規(guī)定。

編寫人: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程建勇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樓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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