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5日,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
1、由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供給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國家標準煤炭6000噸,每噸單價800元,貨款總金額480萬元。
2、首批供給1500噸,貨款計120萬元,于1998年11月19日前交貨。
3、如果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違約給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合同簽訂后,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從開戶銀行民生銀行某分行開出一張面額為1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為受款人,承兌日期為1998年12月3日。該辦事處根據(jù)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該匯票不得背書轉讓的要求,將“不允許背書轉讓”字樣的印章,蓋在該匯票的背面。
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該匯票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供貨義務。
1998年11月10日,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將該匯票交給第三人,民生銀行某分行某辦事處做為質押,并與民生銀行某分行某辦事處簽訂了質押貸款協(xié)議:民生銀行某分行辦事處貸給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煤炭貨款120萬元,并將該筆貸款劃入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該辦事處開立的帳戶。
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將120萬元貸款分別償還幾筆借款與貨款。
另外,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民生銀行某分行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前,民生銀行某分行為確定質押匯票的真?zhèn)危鴮θA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及質押匯票進行過核實。民生銀行某分行知道此筆質押貸款系為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煤炭所貸。
由于購銷合同規(guī)定的供貨期限超過,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履行供貨義務,也沒有將匯票退還,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遂于1998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購銷合同簽訂后,我方依照合同約定,給付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1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但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履行供貨義務。為達到騙取我方貨款的目的,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手段,在無貨可供的情況下,竟將我方與其約定并注明“不允許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質押物,與第三人民生銀行某分行簽訂了質押貸款合同,將該匯票質押給第三人民生銀行某分行,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因此獲貸款120萬元。
匯票質押行為違反了我國票據(jù)法關于“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因此,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三人的質押行為無效,由此給我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要求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及第三人返還匯票,并由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及本案的訴訟費。
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收到匯票后,由于合同規(guī)定的供貨時間緊,貨源組織得不好,造成不能如期供貨。由于匯票已做為貸款的質押物在民生銀行某分行,返還難以做到。愿意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調解,爭取早日返還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的貨款。
第三人民生銀行某分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于1998年11月5日簽訂的購銷煤炭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收到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給付的承兌匯票后,至今未向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供貨,亦未將120萬元退還給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系違約行為,對此,依法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開出的不得背書轉讓的匯票能否設定質押問題,該匯票明確載明不允許背書轉讓,此系雙方當事人對該匯票的約定,而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民生銀行某分行明知該承兌匯票約定不允許背書轉讓,仍以此承兌匯票設立質押,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我國票據(jù)法規(guī)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原背書人對后來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民生銀行某分行與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的質押行為,其法律后果將發(fā)生轉讓行為,而權利質押的標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權,不可轉讓的權利不得設立質權。故,質押行為應認定無效,質押物承兌匯票應歸還出票人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民生銀行某分行貸給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的120萬元,均未用于購買煤炭,而是挪做它用,以上款項均從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民生銀行某分行辦事處開立的帳戶中支出,故民生銀行某分行知道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質押貸款用途使用此筆貸款,亦應承擔過錯責任。
關于“不允許背書轉讓”字樣應填寫在匯票何處,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問題。經查,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承兌匯票上填寫的“不允許背書轉讓”字樣,雖不規(guī)范,有瑕疵,但雙方就該承兌匯票作出的“不允許背書轉讓”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