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案例】銀行特大票據案的法律探析
來源:中顧法律網 閱讀:3337 次 日期:2012-01-29 08: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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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某A銀行的工作人員以向上級銀行謊報票據作廢的手段,截留空白匯票,先后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開具銀行承兌匯票近百張。李某某分別至B銀行等處(下稱“貼現銀行”)進行貼現。貼現銀行在辦理貼現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涉嫌嚴重違規(guī)操作,使李某某的貼現行為屢屢得逞。...

■案情簡介:

某A銀行的工作人員以向上級銀行謊報票據作廢的手段,截留空白匯票,先后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開具銀行承兌匯票近百張。李某某分別至B銀行等處(下稱“貼現銀行”)進行貼現。貼現銀行在辦理貼現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涉嫌嚴重違規(guī)操作,使李某某的貼現行為屢屢得逞。

2005年3月,某貼現銀行要求A銀行對已到期銀行承兌匯票進行付款。A銀行經核實,發(fā)現該匯票系為盜用,遂報警,后A銀行在某國家級報紙上發(fā)布了涉案票據作廢的緊急聲明。

目前,A銀行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李某某已相繼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貼現銀行以A銀行發(fā)布票據作廢聲明是明確拒絕承擔票據付款義務的行為為理由,以主張票據追索權為案由,向當地法院起訴A銀行。該系列案件涉及銀行承兌匯票50張,票面金額合計5億元人民幣。由于該系列案件涉案數額巨大,案情復雜,受到各界人士關注,各種新聞媒介已廣泛報道。

■議題一 該系列案件存在票據追索權糾紛和票據詐騙“刑民交叉”的情況,根據具體案情,應如何處理

主持人蔣琪: 對于這個問題,如果貼現銀行工作人員是票據詐騙罪一案的共犯,協(xié)助辦理貼現、提示付款是詐騙銀行資金的行為和手段,或者銀行工作人員因在票據業(yè)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該系列案件應當中止審理,實行“先刑后民”。否則,貼現銀行作為善意持票人,其權利應當得到保護。

王曉菡: 該系列票據糾紛案件是一起因刑事犯罪行為發(fā)生的系列票據案件,在這個事件中,涉嫌票據詐騙犯罪的事實,對當事人之間的票據糾紛,在證據、票據權利義務是否有效等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是認定票據取得是否合法、票據權利義務是否有效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只有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采取先查明刑事犯罪事實、再處理票據民事糾紛案件的做法,才能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合法、公正地認定相關銀行之間票據權利、義務和票據法上的責任。

劉顯中: 對該系列票據糾紛案件,李某某涉嫌勾結A銀行工作人員非法出票、非法承兌,李某某又涉嫌勾結貼現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對票據予以非法貼現,騙取銀行資金用于期貨炒作和揮霍。李某某的犯罪行為涉及到出票、背書、貼現等票據流轉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包含了該系列案件因票據貼現所產生的“追索權”之訴,故刑事案件與該系列案件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適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

■議題二 貼現銀行是否已行使付款請求權,是否能以主張票據追索權為案由提起訴訟

主持人蔣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持票人應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在被拒絕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這兩種權利不能同時行使。在該系列案件中,貼現銀行將部分匯票郵寄給A銀行提示付款,后又以A銀行發(fā)布票據作廢緊急聲明系拒絕付款為由行使票據追索權,另外,貼現銀行還在部分涉案票據到期日前提起訴訟,這些行為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guī)定?

王曉菡: 該系列案件中,貼現銀行只能證明其向A銀行郵寄過匯票,但匯票是原件還是復印件無法證實。同時,貼現銀行沒有按照規(guī)定填寫并寄送委托收款憑證,因此,貼現銀行的郵寄匯票的行為不屬于委托收款或者提示付款行為,其未行使付款請求權。

劉顯中: A銀行發(fā)布的“緊急聲明”既在匯票到期日之前,又對上述內容無一記載,不符合《支付結算辦法》“拒絕證明”的法定形式要件,不發(fā)生拒絕付款的法律效力。因此,貼現銀行不能以主張票據追索權為案由提起訴訟。

王雪虹: 該系列案件并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期前追索”的條件,貼現銀行將“期前追索”解釋為系因A銀行發(fā)布的票據作廢聲明是提前違約行為,但在票據糾紛案件中,適用《合同法》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前提是“票據法沒有規(guī)定的”,而關于“期前追索”的問題,《票據法》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票據法》的強行法及特別法效力,行使“期前追索”的法定條件必須被遵守,在此規(guī)定中未列“其他”概括性條款的情況下,不可隨意擴大其適用范圍。故貼現銀行無權行使期前追索。

■議題三 貼現銀行是否構成以欺詐手段惡意取得涉案票據,是否應享有票據權利

主持人蔣琪: 《票據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根據案件證據材料,貼現銀行在涉案票據貼現環(huán)節(jié)實施了一系列客觀上不可能實現的行為,這些行為是否印證了貼現銀行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惡意串通取得票據的事實?

王曉菡: 涉案票據貼現環(huán)節(jié)主要存在以下疑點:①在貼現業(yè)務時間上,部分涉案票據出票、背書、申請貼現及實地查詢查復均在一天內完成,這就需要一日之內在相距近千公里的兩地之間往返一次,這在客觀上不可能實現。②在查詢查復環(huán)節(jié)上,部分涉案票據還存在先查詢查復,后申請貼現的問題。實際上在貼現銀行還未接到貼現申請之前,其就已至涉案票據出票地等待出票并進行查詢了。③A銀行所提供的刑事訊(詢)問筆錄證實,貼現銀行明知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沒有真實的貿易關系,貼現所需購銷合同、增值稅發(fā)票均系偽造。因此,貼現銀行明知貼現申請人貼現申請手續(xù)不齊備,還予貼現的,構成惡意取得票據。

劉顯中: 根據有關證據材料,除本案爭議的涉案票據外,還有涉案金額為六億元人民幣的票據在到期后,貼現銀行均未向A銀行提示付款,而均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所控制的企業(yè)予以清償。貼現銀行與李某某雙方已形成票據到期后不依法定程序支付票據款項的非法交易習慣。這就說明,貼現銀行主觀上對涉案票據流轉中的違法性是明知的。因此,貼現銀行明知李某某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據,出于惡意進行貼現,其不享有票據權利。

■議題四 貼現銀行是否存在因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主持人蔣琪: 《票據法》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貼現銀行辦理匯票貼現業(yè)務的法定審查義務有哪些,如果怠于審查,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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