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繼承的開始與遺產的保管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的開始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發(fā)生。任何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都須以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為根據(jù),繼承法律關系亦不例外。能夠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法律事實,就是繼承開始的原因。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出現(xiàn)的時間。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公民的死亡。因此,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公民死亡的時間。
(一)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
生理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公民的生命的終結。在實踐中,繼承開始時間可按下列情況確定:1.醫(yī)院死亡證書中記載公民死亡時間的,以死亡證書中記載的為準;2.戶籍登記冊中記載公民死亡時間的,應當以戶籍登記的為準;3.死亡證書與戶籍登記冊的記載不一致的,應當以死亡證書為準;4.繼承人對死亡時間有爭議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查證的時間為準。
(二)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三)互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時間確定
兩個以上互有繼承權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其死亡時間應當如何確定,這是一個直接影響到繼承人利益的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P>
二、遺產保管人的義務
在遺產的保管中,遺產保管人應當負擔以下主要義務:(1)清理遺產并編制遺產清單;(2)向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公開遺產清單;(3)妥善保管遺產;(4)通知或發(fā)布啟示通知繼承人(或其它繼承人);(5)及時向繼承人(或其它繼承人)移交遺產。
第二節(jié) 繼承和受遺贈的接受與放棄
一、繼承的接受與放棄
(一)繼承的接受
繼承的接受是繼承人同意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地作出,也可以默示地作出。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可以明確地表示接受繼承,也可以不作任何表示。繼承人不作任何表示,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仍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的放棄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所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對自己繼承權的處分,因而只能是放棄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作為一種權利能力是不能放棄的。因此放棄繼承的時間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独^承法》第25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崩^承的放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繼承的放棄不可以附條件。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者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其他遺產權利讓于其他繼承人,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后為之。
第二,繼承人如果因放棄繼承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則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第三,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無效。因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只享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即享有繼承財產的資格,是不能放棄的。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五,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原則上應當不許撤回放棄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放棄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況下,才可允許其撤銷放棄的意思表示。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第六,放棄繼承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