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民法學》—遺囑繼承
來源:易賢網 閱讀:12199 次 日期:2010-06-10 13: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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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遺囑繼承的概念與特征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

遺囑繼承是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生前立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遺囑人或立遺囑人,依照遺囑的指定享有遺產繼承權的人為遺囑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的特征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遺囑繼承的發(fā)生須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存在

引起法定繼承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只有一個,亦即被繼承人的死亡。但是僅有被繼承人的死亡并不能引起遺囑繼承的發(fā)生,遺囑繼承是以法律事實構成為發(fā)生根據的。引起遺囑繼承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構成包括兩個法律事實,即被繼承人的死亡和被繼承人所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只有單一的某一個法律事實,都不能引起遺囑繼承的發(fā)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遺囑繼承以遺囑為前提。

(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遺囑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按照遺囑進行的繼承。遺囑是被繼承人于生前所作出的對其財產的死后處分,并于被繼承人死亡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愿。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遺產,也就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遺愿。在遺囑繼承中,不僅繼承人,甚至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或者具體的遺產,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也就是充分尊重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處分和自由。

(三)遺囑繼承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

遺囑繼承的效力優(yōu)于法定繼承,在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先要按照遺囑進行繼承。由于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不受法定繼承時法律對繼承順序、繼承人應繼份額規(guī)定的限制,因此,遺囑繼承實際上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

第二節(jié)    遺囑的形式與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一)遺囑的概念

遺囑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二)遺囑的特征

遺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

遺囑是遺囑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并無相對的一方,無須有相對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說,只要有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遺囑即可成立,所以,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正因為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變更或撤銷遺囑。當然,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并不是說只要有遺囑,就發(fā)生遺囑繼承。所謂遺囑是單方民事行為,是指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如何并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至于是否發(fā)生遺囑繼承還取決于遺囑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但遺囑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并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

2.遺囑是遺囑人獨立的民事行為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所作的處分行為,只能由遺囑人獨立自主地作出,而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輔助或者代理。因此,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設立,既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為設立。設立遺囑不適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設立的遺囑是無效的。遺囑因須是由遺囑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因此,遺囑也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反映遺囑人真實意愿的遺囑也是不能發(fā)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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