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應當回避情形包括什么?
答:《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公開遴選是競爭性轉任,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等環(huán)節(jié)的選拔,最終將轉任到所報考職位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遴選部門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被錄取,則立即形成應當回避的關系,因而不能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