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民 法
一、概述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為了實現(xiàn)財產(chǎn)利益,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財產(chǎn)歸屬和財產(chǎn)流轉為基本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發(fā)生的不具有直接財產(chǎn)內容的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其他人不得非常干涉。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應根據(jù)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均衡。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誠實信用、恪守諾言,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5.公序良俗原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二、民事主體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其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可從事與其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應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張某11周歲,小學五年級學生,經(jīng)常在其學校門口的一家小賣部買零食和一些學習用品,部分賒賬,年終時共欠小賣部340元。小賣部老板拿著賬單要求張某父親付款,遭到張某父親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無需賠償
B.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付款
C.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賠償
D.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由其自己付款,不應當由其父親付款
【**】B
【解析】《民法通則》第12條規(guī)定,1O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題中張某11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屬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睹穹ㄍ▌t》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因此,他的父親作為其監(jiān)護人,有責任付款。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