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筆跡信息采集公告
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關于采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筆跡信息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15]127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有效打擊替考等違紀舞弊行為,廣西自2016年4月自學考試開始,在考生參加每門課程考試過程中采集其筆跡信息,并記入考生考籍檔案和誠信檔案?,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筆跡信息采集時間、內容
在每場考試開考前15分鐘,通過考生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筆跡采集卡》的形式現場采集考生筆跡信息。筆跡信息采集內容包括準考證號、課程代碼、課程名稱、條形碼粘貼、考生筆跡確認部分(包含填寫說明、不少于50字的抄寫文字、考生簽名及日期、考生聯系電話等)。
二、筆跡信息的使用
筆跡信息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考生必須正確填涂筆跡信息采集卡。2016年4月及以后取得的筆試課程合格成績,必須有筆跡信息方可辦理省際轉考;考生筆跡信息是其畢業(yè)審核時信息比對的重要依據。
三、考生參加考試時務必攜帶2B鉛筆、橡皮、黑色簽字筆,按要求填寫筆跡信息采集卡。
桂林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