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試行)》所列任職回避情形包括什么?
答:《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試行)》第五條規(guī)定,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公務員公開遴選是競爭性轉任,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等環(huán)節(jié)的選拔,最終將轉任到所報考職位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遴選部門公務員有上述情形,一旦被錄取,則立即形成應當回避的關系,因而不能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