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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不得查閱答卷。
(二)考生對本人成績如有疑問,可按下列規(guī)定申請對成績進行復查。
1.復查范圍
僅限各題得分和全卷得分有無漏評、成績合成有無差錯等,不涉及評分標準寬嚴程度的掌握。
2.復查時間
自成績公布之日起三日內(3月28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3.復查程序
考生在成績公布之日起三日內(3月28日前),可向考試所在市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含考號,姓名,復查科目名稱及考生聯系電話),市招生考試機構初審并匯總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監(jiān)察室。省考試院反饋結果后通知考生。
地址:張店區(qū)聯通路202號市直第二綜合辦公樓 941室
聯系電話:279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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