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guī)定
來源: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網 閱讀:1062 次 日期:2013-01-21 1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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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guī)定

省教育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公安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jiān)察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考生合法權益,維護教育公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考),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統(tǒng)籌協(xié)調,建立教育、發(fā)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jiān)察等部門各司其職和協(xié)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地做好各職能內相關工作。

教育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應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fā)展改革部門應將外來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公安部門應提供外來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提供外來人員的就業(yè)和社保信息。監(jiān)察機關應加強監(jiān)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行為,并追究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章報考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參加高考:

(一)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取得初中畢業(yè)證書,高中階段在我省連續(xù)就讀三年,有我省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忌呖紙竺?,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持有我省居住證(或暫住證)和在我省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親(或母親)系經我省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按程序調入我省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三)考生父親(或母親)系高級職稱或者博士學位的專業(yè)技術人才,經我省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引進到我省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四)考生父親(或母親)系經我省市(州)級以上(含市、州)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引進的高層次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在我省連續(xù)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連續(xù)就讀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階段二年學籍。

(五)考生父親(或母親)系由部隊轉業(yè)(復員)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親(或母親)戶籍遷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學校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六)考生父親(或母親)按程序調入我省國有企業(yè)工作,

考生和父親(或母親)戶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七)考生和父親(或母親)在我省有常住戶籍,考生高中階段在我省連續(xù)就讀三年,有我省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

(八)考生本人戶籍遷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

第五條符合第四條報考條件的考生,報考時,應出具以下報考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暫住證)、住房證明(房屋使用權證明或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務工證明、社保證明,考生居民身份證、初中畢業(yè)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調動文件,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原件及單位工資發(fā)放證明,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市(州)以上(含市、州)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原件及單位工資發(fā)放證明,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部隊轉業(yè)(復員)證、接收單位證明,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調動文件,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初中及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初中畢業(yè)證、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第六條不符合本規(guī)定報考條件的考生,按如下辦理:

(一)戶籍未遷入我省的,應回其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報名。

(二)戶籍已遷入我省的,可將戶籍遷回原所在地參加高考報名,也可申請在我省報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

第三章 審核監(jiān)督

第七條 考生的學籍和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由其就讀學校班主任、校長簽署審查意見,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確認。

第八條 考生的戶籍審查由考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派出所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經縣級公安局審核確認。

第九條 考生父親(或母親)務工證明由務工單位或其居住地(或暫住地) 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服務中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和審核。

第十條考生父親(或母親)繳納社保的證明和社保憑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和審核。

第十一條縣級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負責對考生申報的證明材料原件進行審查,認真做好登記、編號、匯總和造冊,并將審查證明材料報送市(州)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報送的證明材料復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審”,并經審查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市(州)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在高考報名結束后20天內,須將本轄區(qū)考生名冊(含光盤)、《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考生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

第十三條 省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對考生報考資格作出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考生就讀學校所在市(州)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

第十四條 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實行“ 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各級審查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審查單位負責人及審查人應在《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相關審查欄目內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并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四章 公示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考生資格審查結論在考生就讀學校、縣級招生辦和省招生考試院網站公示,公示時間10天。

第十六條 公示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公示期間,各級招生辦、招生監(jiān)察辦、考生就讀學校應設置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政策咨詢工作,對有反映的考生,應認真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情況報送省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處理。

第十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一)偽造或者變造學籍、戶籍、居民身份證、社保證明、居住證、暫住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復報名或者通過辦理非正常學籍、戶籍遷移手續(xù)取得報名資格的。

(三)未報經招生監(jiān)察辦公室審查或者未如實填報《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guī)定對教育系統(tǒng)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guī)定對其他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為考生及考生父親(或母親)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相關材料,使其取得報名考試資格的。

(二)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成績、考試數據、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五)組織、參與“高考移民”活動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我省高考報名時開始執(zhí)行,原貴州省招生委員會、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監(jiān)察廳、貴州省公安廳聯合發(fā)布的《貴州省關于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校資格審查規(guī)定》( 黔招委〔2007〕 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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