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人選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考察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2.有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3.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有關要求的;
4.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5.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6.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籍的;
7.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辭退未滿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9.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0.政治素質(zhì)、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情況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