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基本規(guī)則
來源:廣東省人事考試局網 閱讀:4778 次 日期:2017-03-02 16: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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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3.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5.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7.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2.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四、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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