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劑原則第一條中“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相同”的解釋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閱讀:2050 次 日期:2009-01-10 2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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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央國家公務員招考中,考試類別分為兩類,分別是“省級(含副省級)以上綜合管理類”和“市(地)級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它們的考試內容不同。由于不同考試內容的成績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調劑時,只能在考試內容相同的考生之間進行。比如,報考中央機關職位的考生,成績高于合格分數(shù)線(總分高于105分,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高于60分)但沒有進入首批面試名單,則可以參加中央機關職位和省級直屬機構職位的調劑,但不能參加市(地)級和縣級職位的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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