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法檢系統(tǒng)2016年度考試錄用
公務員資格復審及體能測評公告
根據(jù)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公務員局《云南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和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及相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現(xiàn)將我州2016年考錄法檢系統(tǒng)公務員資格復審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格復審的條件和人員
(一)進入資格復審環(huán)節(jié)人員須具備的條件
1.筆試總成績不低于所報崗位筆試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
2.筆試總成績的崗位排名在面試比例范圍內(nèi)(若崗位未明確說明面試比例,則筆試總成績的崗位排名在崗位招錄人數(shù)2倍比例范圍內(nèi)的人員為面試比例范圍內(nèi)人員)。
(二)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
報考楚雄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務員崗位進入首輪資格復審的人員。
考生最終成績、筆試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和進入首輪資格復審人員名單于2016年6月15日在云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信息網(wǎng)(gwyks.ynhrss.gov.cn)公布,報考人員可自行登錄下載查詢。
二、資格復審時間地點
(一)資格復審時間
2016年6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二)資格復審地點
資格復審地點: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楚雄市永安大道273號)、楚雄州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楚雄市永安大道800號)
考生如有相關疑問,可致電咨詢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0878-3395416)、楚雄州人民檢察院政治部(0878-3379769)、中共楚雄州委組織部(0878-3389773)。
三、資格復審考生應提供的證件及材料
資格復審時報考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筆試準考證(筆試準考證需打印一式二份,審核后一份報考人員持有,一份留存審核單位)及崗位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資格復審時要求考生必須本人持原件及復印件交審核單位進行審驗。
資格復審時仍為事業(yè)、國有企業(yè)單位等人員的,必須出具“同意報考證明”。
資格復審時尚未拿到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的2016年畢業(yè)生,普通招生計劃畢業(yè)生可持就業(yè)推薦表和學歷學位獲取保證書作為其學歷學位的證明材料,其他教育序列的畢業(yè)生可持學歷學位獲取保證書作為其學歷學位的證明材料,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的審驗放在考察階段。
其他具體材料及要求請詳閱《云南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云南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政策及常見問題解答》、《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等相關文件。
四、資格復審相關要求
(一)資格復審必須由考生本人持相關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復審,不允許他人代替。如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本人自動放棄。
(二)資格復審是對報考人員所持證明材料與網(wǎng)絡報名信息是否一致進行審核。復審時將嚴格對照《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云南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簡章》及其附件相關要求對考生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資格審查貫穿考試錄用的全過程。
(三)戶籍和生源地認定。我州招錄計劃表中“生源地或戶籍要求”為“招考單位所在州(市)”的崗位,要求報考人員的生源地或戶籍為楚雄州,只需滿足一項即可。原楚雄州戶籍的報考人員,因高考入學后戶籍發(fā)生遷移的,符合崗位“生源地或戶籍要求”。原戶籍非楚雄州的報考人員,在2016年3月16日前(不含3月16日)辦結遷移手續(xù)并取得楚雄州戶籍,持有楚雄州《居民戶口簿》,且在資格復審時戶籍仍在楚雄州的,符合崗位“生源地或戶籍要求”。非楚雄州戶籍或生源,但因高考入學后將戶口臨時轉入學校所在地的集體戶口上(如楚雄州內(nèi)各院校),這類戶口屬于有期限(在校期間)的戶口,不符合崗位“生源地或戶籍要求”。
(四)資格復審時出現(xiàn)放棄或不合格人員的崗位,按進入資格復審環(huán)節(jié)人員須具備的條件進行遞補,遞補2批次后仍未達到面試比例要求的崗位,不再遞補,按實際合格人數(shù)面試。
(五)考生報名填寫的信息與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不一致的,資格復審不合格。
五、體能測評
報考司法警察崗位的考生,通過資格復審后,隨即進行體能測評。
體能測評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8:30-11:30在楚雄人民警察學校進行。
六、審核確認
資格復審(含體能測評)合格人員,審核單位須在其提交的筆試準考證上蓋章并注明資格復審合格。一份考生持有,一份審核單位留存。
七、考生簽字確認
資格復審合格人員,須對是否參加面試及后續(xù)考錄過程進行簽字確認(即在其提交的一份筆試準考證上承諾“本人確認參加面試及其后續(xù)招錄環(huán)節(jié),否則自愿承擔相關后果”,并簽字確認按手印)。簽字確認的人員,若出現(xiàn)放棄面試、放棄體檢、放棄考察、放棄錄用資格等行為,則視為故意擾亂報名秩序、浪費考錄資源,將依據(jù)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八、注意事項
請廣大考生認真及時地閱讀通知、公告及所有相關文件,知曉政策規(guī)定及安排,因不遵守規(guī)定或個人原因造成的報考失誤所帶來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請報考人員保持暢通報名時填報的聯(lián)系電話,因電話不暢,導致無法接收到參加資格復審通知、遞補通知、面試通知等重要考試信息的,由報考人員本人承擔無法進入后續(xù)環(huán)節(jié)的相關后果。
中共楚雄州委組織部
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 楚雄州人民檢察院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