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法第177條之一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構(gòu)成本罪:(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需要說明的是,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并不要求身份證明本身是虛假的;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nèi)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罪”。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還包括使用虛假的保證人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騙領信用卡,還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證明掛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騙領補辦的信用卡。犯本罪的,根據(jù)刑法第177條之一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