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1年定向招錄培養(yǎng)基層政法干警的公告
來源: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閱讀:1597 次 日期:2011-08-09 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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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政法委等部委《2011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經省委政法委、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等部門研究決定,2011年采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并統(tǒng)考的方式,從部隊退役士兵、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四項目”(即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社區(qū))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中選拔優(yōu)秀人才,通過政法院校學歷教育培養(yǎng)合格后,定向分配到縣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工作,并辦理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手續(xù)?,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錄培養(yǎng)計劃

根據中央統(tǒng)一安排,今年湖南省計劃招錄培養(yǎng)500名,其中檢察院系統(tǒng)2名,公安系統(tǒng)442名,司法行政系統(tǒng)56名。具體計劃和職位詳見附件1。

整個招錄工作按照發(fā)布公告、報名、筆試、資格審查、面試、體檢(含體能測評)、考察、公示、錄取等程序進行,并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湖南人事考試網及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及時公布有關情況。

二、招錄培養(yǎng)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錄培養(yǎng)對象

1、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xiàn)役部隊)25周歲以下(1985年8月12日以后出生,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可放寬到27周歲),符合報考條件,公告發(fā)布之日前戶籍在本省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30周歲以下(1980年8月12日以后出生)的2009、2010、2011年畢業(yè)生,以及2009年前在湘服務、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30周歲以下(1980年8月12日以后出生) “四項目”人員,包括2009年經湖南省統(tǒng)一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yè)生、參加湖南省“三支一扶”項目的高校畢業(yè)生、從湖南統(tǒng)一招募或在湖南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

(二)招錄基本條件

1、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

2、符合教育部規(guī)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

3、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4、具備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第二學士學位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學位。報考??频耐艘凼勘?,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公開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舞弊行為的人員,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均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規(guī)定應當回避情形的職位。

三、報名

本次招錄工作實行網上報名、網上交費、網上打印準考證。

(一)網上報名

網上報名時間統(tǒng)一定于8月12日至8月21日,截止時間為8月21日24時。報考人員請登陸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http://rst.hunan.gov.cn)、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ta.com)的網上報名系統(tǒng),填寫《湖南省2011年基層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報名登記表》、上傳本人近期免冠證件電子照片(JPG格式,大小為10-20KB,像素高寬為170×130)??忌诰W上報名時,必須選擇參加筆試的市州。

每名報考人員限報一個職位。報考人員填寫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報名與參考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本次網上報名時,不進行資格初審。資格審查在面試前進行。屆時將查驗擬面試人員的相關證件原件?!八捻椖俊比藛T還需出具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團省委認定的相應證書和證明。如有報考人員填報本人不符合條件的職位,或填寫的信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行負責,并按公務員考試的有關紀律進行處理。

(二)網上交費

報考人員在網上交納考務費,每人每科為50元。交費時間與報考時間同步,為8月12日至8月21日24:00。交費成功即報名結束。

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zhèn)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考生,可減免考務費。屬城鎮(zhèn)家庭的憑《低保證》,屬農村家庭的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于8月21日帶上述憑證和網上打印的本人報名信息表及身份證原件,到省人事考試院(地址:長沙市湘府路168號湖南人才市場二樓大廳,咨詢電話:0731-84688383)辦理減免費用手續(xù)。

(三)網上打印準考證

完成交費的考生于9月12日至16日17:00自行從網上報名系統(tǒng)打印準考證??忌凑諟士甲C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四、考試與招錄

(一)筆試

1、筆試內容: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以下簡稱公務員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教育考試)??荚嚪秶灾泄仓醒虢M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

2、筆試時間和科目

筆試時間為 9月 17日至 9月18 日,共兩天。

①高中起點大專層次

2011年9月17日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

2011年9月17日14:00-16:30  申論

2011年9月18日 9:00-11:30   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考試

②本科第二學位層次

2011年9月17日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

2011年9月17日14:00-16:30 申論

2011年9月18日9:00-11:30   民法學

3、筆試地點:設在各市州,考生必須按報名時選擇筆試的市州參加筆試,具體考場安排詳見考生自行下載的準考證。

4、筆試最低開考比例

參加筆試的人員比例不低于1:5。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報考人數(shù)和單位實際需要進行調整。招錄計劃調整公告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湖南人事考試網上公布。

5、筆試加分

對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后報考的,教育考試總成績加10分。

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在網上填寫《湖南省基層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報名登記表》的同時填寫加分欄目。報名時未填寫加分項目的人員,不再進行加分。

對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后報考的加分審核由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初審,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匯總,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定后進行公示。

6、筆試總成績計算公式

筆試總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2×50%+(教育考試總成績÷教育考試總分×100)×50%

7、考生筆試成績將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湖南人事考試網上公布。

(二)資格審查

面試前,按照管理權限,省、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對擬面試考生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請考生關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省人事考試網的公告,保持通訊暢通,做好資格審查準備。

(三)面試

面試人選在報考該職位的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筆試總成績相同的,以公務員考試成績確定排名順序;公務員考試成績相同的,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確定排名順序。如有考生放棄或資格審查不合格,可按筆試總成績依次遞補。

參加面試的人員比例為1:3。對未達到面試比例又無遞補對象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面試對象可按實際人數(shù)確定。

面試合格最低分數(shù)線為60分。

考試綜合成績計算公式:

考試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70%+面試成績×30%

(四)體檢

體檢對象一般根據招錄計劃按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總成績確定排名順序。

體檢在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

一般職位的體檢工作按國人部發(fā)〔2005〕1號、國人廳發(fā)〔2007〕25號、人社部發(fā)〔2010〕19號、人社部發(fā)〔2010〕12號執(zhí)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含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統(tǒng)一按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及人民警察職位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人社部發(fā)〔2011〕48號)執(zhí)行。

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體檢按人社部發(fā)〔2005〕1號、國人廳發(fā)〔2007〕25號、人社部發(fā)〔2010〕19號執(zhí)行,并要求肢體健全,無色盲、斜視、內斜視。

體檢項目和標準詳見附件3。

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在公示期內提出復檢。復檢原則上只進行一次,并以復檢結論為準。凡不參加體檢或在體檢中弄虛作假的,取消錄用資格。

(五)考察

體檢合格人選確定為考察對象??疾靺⒄諊夜珓諉T局《關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錄用公務員考察工作的意見》(國公局[2011]3號)執(zhí)行(詳見附件4)。按照管理權限,由省、市(州)、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疾觳缓细竦模纯荚嚲C合成績,依次遞補一次。

(六)公示和錄取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選,并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又無遞補人選的,根據實際情況,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調劑。

公示結果不影響錄取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將錄取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由相關院校按名單發(fā)放錄取通知書,并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學校報到、入學。

五、關于學生培養(yǎng)、管理與畢業(yè)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yǎng)院校、省級政法機關(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yǎng)協(xié)議書,接受培養(yǎng)。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guī)定管理。學習期間不準無故退學或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

??瓢鄬W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對符合畢業(yè)條件的學生頒發(fā)??飘厴I(yè)證書;本科班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頒發(fā)本科畢業(yè)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發(fā)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yè)的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呈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審批后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xù)。學生畢業(yè)到定向單位工作,本科層次的滿7年,??茖哟蔚臐M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yè)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yè)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yè)。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補助費(包括學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yè)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六、其他事宜

1、報考人員參加筆試、面試和體檢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身份證。缺少證件(原件)的報考人員不得參加筆試、面試和體檢。

2、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人員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七、本公告中有關公務員錄用方面的政策問題,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有關考務方面的問題,由省人事考試院負責解釋;有關教育考試和高校畢業(yè)生方面的問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有關退役士兵的政策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有關單位咨詢電話: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            0731-82219970

省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0731-82689102

省公務員局考試錄用與職位管理處  0731-82217349  82219372

省人事考試院                0731-82217753

省教育廳學生處              0731-84715492

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0731-84732644

省公安廳政治部         0731-84590350  84590621

省司法廳政治部              0731-84586377

 

附件:1、湖南省2011年基層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計劃職位表

2、2011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公共科目考試大綱

3、《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

《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07〕25號)

《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年社部發(fā)〔2010〕12號)

《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

4、《關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錄用公務員考察工作的意見》(國公局[2011]3號)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公務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2011政法干警)匯總.xls

附件:2011年政法招考考試大綱.doc

附件:國公局【2011】3號.doc

附件:國人部發(fā)【2005】1號.doc

附件:國人廳發(fā)【2007】25號.doc

附件:人社部發(fā)【2010】12號.doc

附件:人社部發(fā)【2010】82號.doc

附件:人社部發(fā)【2011】48號.doc

附件:人社部發(fā)【2010】19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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