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程序總則的單獨規(guī)定,而普通程序又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因此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中具有程序通則的作用。
普通程序的特征包括:①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普通程序都是最完整的民事訴訟審判程序;②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審判中,人民法院審理除簡單民事案件和特殊類型案件外的基礎程序;③普通程序在適用中具有獨立性和廣泛性。
二、起訴
(一)起訴的條件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起訴的條件如下: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的方式
起訴的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guī)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的人數(shù)提交起訴狀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起訴狀的內容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ll0條的規(guī)定,起訴狀應當寫明:①當事人的有關情況;②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的姓名、依據(jù)等;④受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時間、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四)起訴狀的制作
起訴狀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書狀或行政起訴狀。起訴狀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正文,按格式規(guī)定應寫明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并按上述三部分內容安排固定的層次結構。尾部,按格式規(guī)定寫明致送規(guī)范用語,即“此致×××·×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另行頂格書寫。次行寫明“所附本訴狀副本×份”及“證據(jù)材料”。文末在起訴人之后由本人簽署,寫明年月日。